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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間:2023-10-13】
一、制定目的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22年11月印發(fā)《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人市試點工作的意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于2023年3月印發(fā)《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全國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全面啟動,館陶縣被列入全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之一。為做好我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按照文件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館陶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共十三個章節(jié),四十八條。
一是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概念解釋、責任分工4條規(guī)定。《辦法》中體現(xiàn)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為集體土地入市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是入市范圍。明確了集體土地入市范圍和入市的條件。
三是入市主體。明確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是行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
四是入市方式。明確了集體土地入市可按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和入市年限,鼓勵工業(yè)用地彈性出讓。
五是入市程序。明確了集體土地入市程序分為:前期準備、編制入市方案、入市申請、方案審查報批、公告及交易、成交及公示、簽訂入市合同、不動產登記8個程序。每個程序中寫明了誰來做、如何做、需要什么材料,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收益管理。明確了集體土地入市收益的用途和管理。
七是開發(fā)利用管理。明確了集體土地入市監(jiān)督管理的內容。
八是二級市場交易規(guī)則。明確了對使用權的轉讓、出租符合的條件和內容。
九是使用權收回管理。明確了收回的依據。
十是抵押管理。明確了抵押內容,鼓勵各類銀行加強對集體經營性建設使用權抵押的工作支持。
十一是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管理。明確了解決入市遺留問題的簡化辦理程序。
十二是法律責任。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違反的相關法律的責任。
十三是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館陶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jié)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共五個章節(jié),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本《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jié)金的情形。本辦法所稱調節(jié)金,是指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huán)節(jié),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第二章征繳入庫。明確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jié)金征收主體和繳納主體;提出了調節(jié)金計提比例(入市成交總價款的15%)、交易場所、合同簽訂、資金繳納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確了調節(jié)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縣財政統(tǒng)籌安排使用。規(guī)定了調節(jié)金的支出范圍和支付方式。
第四章監(jiān)督責任。明確了財政部門負責調節(jié)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jiān)督。列舉了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第五部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限。
三、征求意見情況
征求了各鄉(xiāng)鎮(zhèn)、相關部門、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專家論證等工作,并通過市場監(jiān)管局公平競爭審查、司法局司法審查。
文件鏈接:館陶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館陶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和《館陶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jié)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